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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将保持稳定

发布日期:2019-12-09 浏览次数:914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3日联合发布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部门在当日一并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目前消费税立法条件成熟。

      两部门在说明中介绍,在制定征求意见稿时,延续了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系系主任毛捷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税暂行条例历经26年改革实践,经历数次税制优化,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节点,适时推出消费税立法势在必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今年10月,国务院发布《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业内专家认为,此举有助于补充地方税收收入来源,进一步健全地方税收体系,同时能引导政府主体关注对于消费市场的扶持,优化营商环境。

      为体现这次改革方向,《征求意见稿》对“纳税人”的规定作了调整。此前,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

      《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此,两部门在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出,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因此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3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增值税、消费税是现行以暂行条例为依据征收的最大的两个税种,此次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和前不久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是完成“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任务迈出的关键一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