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
发布日期:2021-04-07 浏览次数:14291
建市〔2021〕2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重点工程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商务局、国资委(办)、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四送一服”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聚焦当前影响全省建筑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坚强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资质审批管理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为契机,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高等级资质提升行动。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通过直接申请取得其他类别的资质,允许向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分立。选择部分省级权限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开展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鼓励省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与国资国企进行合作,成立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或进行股权改革,依申请赋予省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和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综合实力较强、具有良好信用的“走出去”企业,在资质申报中给予支持。对省内外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新设的子公司,在资质申报中给予支持。对投资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中给予支持。加快发展和壮大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实行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 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装配式建筑等技术含量高的重大项目建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改进投标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可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适时调整公布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异常低价参照标准,坚决杜绝低价抢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并购重组。鼓励省、市、县国有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构配件生产厂家设立施工企业,拉长产业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承揽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园艺绿化项目时,参与投资、运营和管理,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项目预期收益无法覆盖投资成本,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享受各级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省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现有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基金对已经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产收益率较高、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做强特色产业,加快发展一批钢结构、古建筑、防腐保温等具有传统特色及具有国内领先施工工艺技术的专业企业。在建筑劳务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省外地区,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将纳入统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四送一服”联系包保重点企业范围,收集、梳理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解决。(各市“四送一服”办公室负责)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鼓励各地制定完善建筑业企业“双招双引”政策,着力引进央企和省外优质建筑业企业到我省设立总部、子公司或区域中心。具有综合(特级)或甲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其总部迁入我省或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的,认可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对综合(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甲级(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且5年内持续在我省经营的,落户地应参照当地招商引资政策重点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积极鼓励我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境外专项对接活动,按规定给予一定支持。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一带一路”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给予倾斜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人,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市县(区)科技、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进一步加大靠前培育辅导力度,推动一批建筑业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智能建造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组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对创建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活动符合“三重一创”政策标准的,依规予以奖励。鼓励市、县将建筑业科技发展列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促进建筑业创新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建筑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安徽银保监局负责)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应按税法规定的对应项目分别计算税前扣除。(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缓解资金周转急需,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抓好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等相关政策落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鼓励建立建筑业供应链金融平台,降低建筑业企业融资成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开拓资本市场
支持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赴境内外上市,鼓励各地加大对境内外上市的建筑业企业奖补力度;2021年起,省财政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晋层至精选层补齐至50万元奖励、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2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给予分阶段奖励;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建筑业企业,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积极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发债融资,鼓励以大中型建筑业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鼓励建设方对承建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增列优质优价费计入工程造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用于工程创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推进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效益和品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经济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类保证金能够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强化合同履约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培育产业工人队伍
鼓励建筑业企业培育自有产业工人,使用专业作业企业,构建新型建筑业用工体系。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和企业。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立1+X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站点。支持省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行业协会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向社会提供技能评价服务。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单位依托智能建造重大科研项目和示范应用工程,培养一批智能建造领军人物、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队伍。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深化合作,为智能建造发展提供人才后备保障。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21年3月24日
本文摘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