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4 浏览次数:8650
建科函〔2022〕5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建科函〔2021〕1025号)和《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1592号)要求,经评审、公示,确定了44个项目示范和7个区域示范列2022年度省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资金项目(名单见附件)。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皖财建〔2021〕1437号)已印发。为做好相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结合《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及“碳达峰、碳中和”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本地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二、加强项目监管
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示范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分析,切实履行相应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示范的跟踪监管和区域示范的指导服务,确保示范成效。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将纳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三、做好宣传总结
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示范建设单位做好示范项目经验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总结,在项目销售、施工现场予以展示;指导区域示范申报单位完成申报建设任务,完善配套能力建设,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和宣贯培训会等方式,加强示范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引领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和相关论坛,进一步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 1.2022年省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名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7日
本文摘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